2000年,上海某杂志社与上海上海滩广告公司就该杂志在2001年至2003年的广告承包经营事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该杂志社广告经营权由上海滩广告公司独家总代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上海滩广告公司无论盈亏,必须按计划分批向杂志社支付承包费。然而,上海滩广告公司自2000年承包经营该杂志社广告业务起至2001年,拖欠广告承包费,经多次催讨,不能补足,该杂志社遂聘请本所富敏荣、屠铭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广告承包合同并判令上海滩广告公司支付杂志社2001年广告承包费用。
本案于2002年1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02年2月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自2000年起承包经营原告的广告业务,拖欠承包费295万元,经与原告协商,双方于2000年底签订了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为期三年的广告承包合同。合同约定,2001年被告应支付原告承包费人民币1,200万元,每月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无论盈亏,于每月30日前到帐。合同另约定,若被告不按期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被告应付清已刊广告的全部费用,并另补偿原告一个季度的承包费人民币300万元。然自2001年1月至同年11月,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未遵守每月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约定。经协商,被告作出还款安排,但未兑现。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提前终止履行该广告承包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费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公函,被告实际拖欠原告承包费846万元;原告擅自将广告代理权给其它单位,也是违约行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相应版面供被告使用,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在庭审中,除双方确认的支付金额外,被告未提供任何其它支付原告承包费的证据,故对被告辩称实际拖欠原告承包费846万元这一说法不予采信。被告应支付原告承包费1,1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被告不按期支付承包费,原告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被告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赔偿办法是被告除付清全部承包费外,;另赔偿一个季度的承包费人民币300万元。据此约定,该人民币300万元系赔偿原告的损失,而非违约金,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损失构成,顾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