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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低保认定新规: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月低保标准48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9

5月1日起,青岛市施行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新规。 4月27日,半岛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青岛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调整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规定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基础值为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8倍,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金融资产的认定标准参照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规定执行。 

  据介绍,新规首次明确了低保家庭金融资产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的概念,是青岛市在救助政策创制和规范化建设的又一新举措。根据规定,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是指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在银行、证券、商业保险、信托投资等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商业保险、信托账户余额、贵金属及其他资产的总和。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是指低保家庭持有的金融资产总和的最高限额。 

  “通过政策明确申请低保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限定标准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才能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底线公平、规范落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4年,青岛市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目前已实现与15个部门24项数据共享,为查询申请救助家庭的金融资产提供了有力支撑,核对机构成立之前,低保家庭的金融资产主要依靠申请人自我诚信申报,随着核对系统的不断完善,将通过完善政策实现信息化手段的核查。 

  据悉,新规规定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基础值为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8倍。在此基础上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具体为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 

  为防范个别人员为达到进入低保的目的,恶意转移资产,新规明确,低保家庭成员金融资产一年内(或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支出有单笔超过低保标准24个月数额的,或者累计支出人均超过低保标准36个月数额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凭证。有关情形按照青岛市城乡低保的资格条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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