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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五)故意伤害罪\(六)非法拘禁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

(五)故意伤害罪
【主刑】
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3)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下列手段致被害人身体器官缺损、身体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挖眼、割耳、鼻、挑筋、砍手足、剜髌骨的;故意用刀划面部、用硫酸等腐蚀性液体毁人容貌的;电击、烧烫他人隐私或要害部位的;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2.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
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上述工具并使用的,在增加刑期幅度内从重考虑。
(6)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
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1)
蓄意报复伤害他人的;
(2)
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
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缓刑】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伤害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
未作赔偿或者大部分未赔偿的
(2)
致多人轻伤的;
(3)
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故意伤害他人的;
(4)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起诉】
1.
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
致人轻伤的;
(2)
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的;
(3)
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
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2)
致一人轻伤的;
(3)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4)
因亲友、邻里、同学或者同事间的纠纷引发的。
2.
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
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情节的;
(2)
使用或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伤害他人身体的;
(3)
两年内曾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受过行政处罚的;
(4)
其他不适宜作不起诉处理的。
(
六)非法拘禁罪
【主刑】
1.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
非法拘禁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3)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
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但增加的总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2)
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
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
(6)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
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五年至六年刑期。
(8)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
从重量刑情节
(1)
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20%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20%
(3)
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
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5)
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6)
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从轻量刑情节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缓刑】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拘禁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2)
持枪支非法拘禁的;
(3)
为索取套路贷、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4)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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