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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2日,我和海信创智置业有限贵公司签订租房合同,租期半年。当时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支付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并且在2016年10月12日,我,中介(房子是通过中介出租出去的),海信创智置业的后勤人员,到房子里面看过燃气表的表数,并且记录在合同中了,合同中记录燃气表数是240立方。半年到期以后,房子由他们继续承租着,合同改为一年一签,直到现在为止,房子还在他们使用中。问题出现在2019年12月份,港华燃气更换燃气表的时候抄表数是5182立方,承租方认为他们用不了这么多的燃气,拒不缴纳燃气费。燃气公司以该房屋欠费为由,停止供燃气。要求结清燃气欠款16415.12元以后才能恢复供气。承租方拒不缴纳燃气费的理由是2019 年3月的时候燃气公司抄表数是659立方,到12月份就变成了5182立方,短短9个月的时间,他们不可能用了这么多的燃气;港华燃气方认为表的总数是没有错误的,应该根据燃气表显示的立方数缴费,至于2019年3月份的时候抄表数659立方是他们家的抄表员没有抄对数据导致的。他们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中间时间段抄表不对,但是最后换表的最终数据是对的。鉴于港华燃气也存
建议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