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5-5422-2280

热门话题: 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 婚姻家庭 | 交通事故

(十一)职务侵占罪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1

(十一)职务侵占罪
【主刑】
1.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万至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万至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数额超过1000万的,每增加50万至100万,增加一个月刑期。
3.
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
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
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走私、吸毒、赌博、行贿、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缓刑】
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及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1.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建议适用缓刑
(1)
系初犯的;
(2)
所侵占的数额已全部退赔,或虽未全部退赔但已和单位达成协议并取得单位谅解的;
(3)
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
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2)
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
(3)
侵占的款项用于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
未退赔或虽已部分退赔但未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
(5)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上一篇:(十二)敲诈勒索罪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下一篇:(十)抢夺罪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相关文章:

一周查处“炸街车”221辆,酒醉驾463起!青岛交警持续开展查处行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连舸决定逮捕
青岛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军受贿案宣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城阳一武术运动俱乐部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