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工伤案件作出裁决,认定某公司与劳动者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虽未签劳动合同,但因公受伤应由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王某是宁波某公司一名司机,但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9月的一天夜里,王某为公司运货途经一条偏僻小路时,遭遇歹徒抢劫。王某欲反抗,被人用铁棍猛击头部,至今仍昏迷不醒。王某所在公司开始时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后,就拒绝继续支付。经王某家属申请,镇海区劳保局和市劳保局均认定王某构成工伤,但该公司不服,向镇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承办法官解释说,法律上把这种情况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对王某应承担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样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