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队员被城管殴打:勿把工作作风问题归结为沟通不够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扬州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一处考古现场,突然被城管围了起来,两位考古人员无端被打。事情引发了国家文物局的介入,可见这起事件性质比较恶劣、影响也比较大,当地街道办也作出了处罚,并向社会作了通报,这份原本旨在说明情况、公开信息、表明态度的通报,却引发了新一轮的质疑。
通报称,因围墙破损经常发生渣土垃圾偷倒事件,瘦西湖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大队人员根据其地块看管和防违控违职责,巡查桑树脚地块时发现围墙破损、内有临时搭建设施,当场要求拆除。事情一开始并没有太多的异常,考古人员考古是职责所在,城管巡查也是职责所在,大家都是为了保护风景区,并没有利益冲突。
但是随后,事情就朝着失控的方向演变。根据通报内容,现场人员称正在考古,但未出示考古证照,巡查人员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联系求证。说现场没证,给人一种考古人员违法操作,城管情有可原的错觉。
风波一步步升级最后演变成一场激烈的冲突,城管部门难辞其咎。渣土垃圾跟考古现场,差别还是有点大的,作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执法人员,常和文物现场打交道,不应该对此一无所知。通告将这场风波形容为“双方冲突”,意思是双方你来我往,都有责任,可是有目击者称两个“文质彬彬”的小伙子被按在地上打,村民想制止却被警告别多管闲事,如果目击者说法属实,这就不是冲突,而是暴力执法了,甚至是犯罪了,“冲突”两个字远远无法涵盖打人的事实,反而会给舆论造成双方互相殴打的误会,这样的字眼出现在通报中很不专业。
现场棚子被拆,满地狼藉,在通报中却是“考古遗迹现场未受破坏、保存完好”,难道工作人员工作的地方、用来临时摆放挖掘文物的建筑不是考古现场?哪怕遗迹未受损,这些情况通报里就可以忽略,就可以只字不提了吗?
原本很简单的一起执法误会,城管部门偏偏选择了最糟糕的处理方式。明明考古队员已经说明自己是在考古了,城管纵然有所怀疑也该先证实再处理,岂有不分青红皂白乱打一通的道理?何况,现场条件简陋,不可能面面俱到,打几个电话求证一下就行,一个很简单的确认过程,愣是给整成了一出伤人风波,城管玩的是哪一出?哪怕确有违法事实也该按程序来,先责令整改,不整改的才强制执法,为什么要动手呢?
此次事件暴露出的城管工作作风以及对权力的滥用、淡薄的法律意识都让人忧虑,不能不引起重视。当地街道办这样的做法其实质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更要避免把工作作风问题归结为沟通不够问题,把野蛮执法归结为工作方式不对的问题,导致认识不到位,处罚不到位,反省不到位,一句话,应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其实工作作风问题还不是公众最关注的,作风问题可以纠正、整改,但有些情况则需要司法介入才能揭开盖子。记者报道中提到的一处细节,事发地块系商住性质,土拍编号为GZ096,已于2018年12月12日被某地产商以总价8.63亿元摘牌。有说法称:“当地政府要清场,腾出来让开发商施工。”不过,这一说法未获得官方证实。未经证实,就需要调查,不真实的辟谣,损害执法部门的声誉,如果是真实的,就需要给社会一个交代。(高路)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